长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4********041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务工,现住辽宁省**县****镇**村**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长海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2日被长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6日8时许,被告人邢某某驾驶辽CB****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大长山岛镇杨家村饮牛湾屯时,在超越前方同向被害人薛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车载郭某某)的过程中,电动二轮车倒地,被害人薛某被货车右后轮碾压,致其左肺、脾脏破裂大出血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邢某某拨打了110报警和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
经长海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邢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薛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在公安机关立案后,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被告人邢某某经电话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捕经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任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辽宁学苑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长海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大连科华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长海县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长海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制作的视频光盘二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玲玲
2019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电话:133****96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宗1册、说明、接出警登记表、移动公
司增值税发票、调取证据清单及通信记录照片3张。
3.视频光盘二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