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当前位置:首页>>检察业务>>检察案件信息
        长海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时间:2018-11-1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长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刑诉〔201867

         

        被告人王某甲,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4********041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养殖工人,现住辽宁省************号,曾因寻衅滋事于2010111日被365体育比分_beat365中国_beat365网页登录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89日被长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810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81017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4月至20179月间,被告人王某甲先后以父亲看病、修理铲车、倒卖海产品、租赁海区等借口,从被害人王某乙处骗取人民币52800元,用于个人日常花销。

        120164月份,被告人王某甲以其父亲去大连医院看病为由借款王某乙5000,王某乙于421日向王某甲尾号为6**6的农业银行账号汇入4800元,王某甲将此笔钱款主要用于日常花销。

        220165月,被告人王某甲谎称其父亲公司的铲车急需资金维修,借款王某乙10000元,王某乙于51日向王某甲的尾号为6**6的农业银行账号汇入9000元,该笔款项被王某甲用于个人花销;

        320165月份,被告人王某甲谎称其在烟台倒卖海产品资金短缺,借款王某乙30000元,王某乙于524日向王某甲尾号为6**6的农业银行账号汇入30000元,该笔款项被王某甲用于个人花销;

        42016年春节前夕,被告人王某甲谎称其身无分文,向王某乙借款过年,王某乙让其亲戚胡某某向王某甲转账2000元钱,胡娟遂将2000元通过手机银行转账至王某甲尾号为6**6的农业银行账号,另王某乙个人又交给王某甲2000元钱,该两笔款项被王某甲用于其个人花销;

        520179月,被告人王某甲向王某乙称其欲租块海区进行捕捞,向王某乙借款20000元,王某乙于912日向王某甲尾号为6**6的农业银行账号汇入20000元,后王某甲并未从事海区租赁,并将该笔款项中的5000元被用于个人花销,剩余的15000元返还予王某乙。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向公安机关交纳了52800元人民币。

        案发后,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被告人王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王某丙、张某某的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经侦查人员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我院的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在案发后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两年至两年零六个月,建议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玲玲

        20181113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电话:13354063878

        2.随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工作报告 more
        ·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报告
        ·关于召开警示教育大会的通知
        ·长海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工作报告
        ·2020年度长海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长海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度工作报告
          检察案件信息 more
        ·浙江省嘉兴市嘉某化工原料有限公司、...
        ·重庆市巨某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郑...
        ·四川省宜宾市廖某贵等3人非法采矿刑事...
        ·云南省昆明市马某昆等17人恶势力犯罪...
        ·长海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机构设置
        长海县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设置情况
        长海县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设置情况
        ·院领导介绍
        ·长海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 辽宁省长海县人民检察院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