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刑诉〔2018〕6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4********041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养殖工人,现住辽宁省**县***乡**村***屯**号,曾因寻衅滋事于2010年11月1日被365体育比分_beat365中国_beat365网页登录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9日被长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10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至2017年9月间,被告人王某甲先后以父亲看病、修理铲车、倒卖海产品、租赁海区等借口,从被害人王某乙处骗取人民币52800元,用于个人日常花销。
1、2016年4月份,被告人王某甲以其父亲去大连医院看病为由借款王某乙5000元,王某乙于4月21日向王某甲尾号为6**6的农业银行账号汇入4800元,王某甲将此笔钱款主要用于日常花销。
2、2016年5月,被告人王某甲谎称其父亲公司的铲车急需资金维修,借款王某乙10000元,王某乙于5月1日向王某甲的尾号为6**6的农业银行账号汇入9000元,该笔款项被王某甲用于个人花销;
3、2016年5月份,被告人王某甲谎称其在烟台倒卖海产品资金短缺,借款王某乙30000元,王某乙于5月24日向王某甲尾号为6**6的农业银行账号汇入30000元,该笔款项被王某甲用于个人花销;
4、2016年春节前夕,被告人王某甲谎称其身无分文,向王某乙借款过年,王某乙让其亲戚胡某某向王某甲转账2000元钱,胡娟遂将2000元通过手机银行转账至王某甲尾号为6**6的农业银行账号,另王某乙个人又交给王某甲2000元钱,该两笔款项被王某甲用于其个人花销;
5、2017年9月,被告人王某甲向王某乙称其欲租块海区进行捕捞,向王某乙借款20000元,王某乙于9月12日向王某甲尾号为6**6的农业银行账号汇入20000元,后王某甲并未从事海区租赁,并将该笔款项中的5000元被用于个人花销,剩余的15000元返还予王某乙。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向公安机关交纳了52800元人民币。
案发后,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被告人王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王某丙、张某某的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经侦查人员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我院的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在案发后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两年至两年零六个月,建议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玲玲
2018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电话:13354063878;
2.随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