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刑诉〔2018〕57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4********0254,汉族,初中文化,渔业生产人员,现住址**岛镇**村**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长海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7月2日被长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9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次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9日7时许,被告人汤某某驾驶辽B***号两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超速行驶至长海县大长山岛镇三官庙村委会西侧道路时,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的被害人贾某甲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贾某甲、汤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被害人贾某甲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长海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现场勘查及调查,认定被告人汤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贾某甲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被告人汤某某在公安机关立案后,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捕经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贾某乙、张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辽宁学苑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长海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大连科华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长海县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赟
2018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汤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2.单独页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