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刑诉〔2018〕2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4********421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县**乡**村**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2月1日被长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2月9日经本院批准由长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辽宁省长海县**乡**村**屯赵某某家附近,酒后因琐事与被害人赵某某丈夫胡某某发生争执并撕扯起来,被害人赵某某上去拉架过程中,李某某持空啤酒瓶朝胡某某方向扔去,击打到被害人赵某某头部,致赵某某头部外伤。2017年10月25日,经长海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被害人赵某某头部外伤后致颅骨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诊断证明材料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马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长海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且造成轻伤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8-10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玲玲
2018年4月8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 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365体育比分_beat365中国_beat365网页登录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