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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租房是否构成“户”须具体分析(转发自检察日报)
        时间:2018-09-1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年来,合租人群日益增多,发生在合租房内的盗窃案件也时有发生。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对合租房的理解存在差异,导致对案件定性的认识不一。笔者认为,如果不考虑合租房内盗窃行为人身份等具体案情差异,对合租房内实施盗窃的行为均认定为“入户盗窃”有失偏颇,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关于“户”的含义,从文义解释的角度看,《现代汉语词典》对“户”的解释有:(1)门;(2)人家、住户;(3)门第;(4)户头;(5)姓。与“入户盗窃”关系最密切的含义是“人家,住户”之义。现有司法解释在此含义基础上进行了限缩解释:“户”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照此解释,办公场所、旅馆、单身公寓等相对封闭的场所均不能认定为“户”。

        其实,合租的各方不一定具有家庭关系,因此,结合文义解释和立法本意来看,“户”是指他人的住所,要求具备两个要件:一是功能特征;二是场所特征。“户”的核心含义是住所,并没有人数上的要求,单身一人居住的住所也应该认定为“户”。另外,厕所、厨房、客厅等并不是构成“户”的必要要件,如筒子楼里的住户可以认定为“户”。

        在司法实践中,发生在合租房内的盗窃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外人进入盗窃,另一种情况是同租客实施盗窃。有人认为,对于前一种情况,由于合租房不具备家庭生活的亲密性、隐蔽性和私密性,因此不构成“户”;对于后一种情况,不具有“入户”目的的非法性,也不具有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特征,也不能认定为“户”。此种观点值得商榷。法律将“入户盗窃”入罪是因为入户盗窃既侵犯了公民的住宅权、隐私权,同时也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由此可见,对“户”的认定不以“供他人家庭生活”为限,合租客只要在合租房内是以生活、起居或者栖息为目的即可,并不要求“户”内居住的人必须要有亲戚关系等,因此,对于外人进入合租房盗窃的情况可以认定为“入户盗窃”。

        对于合租客在合租房内盗窃的情况,面临的问题较为复杂,实践中存在以下两种情形:一是各合租人同住一房,二是各合租人各住一房。对前一种情形,由于不具备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特征,难以认定为“入户盗窃”。对第二种情形,还需要区分具体情况,如果合租房客房间平时采取上锁等防盗措施,对于被害人来讲,其房间相当于与外界相对隔离,将进入合租房客房内盗窃的行为认定为“入户盗窃”符合立法精神;如果合租房客平时未采取任何防盗措施,这种情形不具备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特征,不宜认定为“入户盗窃”。

        (作者单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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