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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化改革,完善公益诉讼制度立法(转发自检察日报)
        时间:2019-03-2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诉讼制度,是立足检察监督职能的一种新的履职方式。近年来,检察机关积极拓展检察监督新格局,办理了大量公益诉讼案件,取得良好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但是,在推进公益诉讼制度的深化改革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为进一步深化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制度改革,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诉讼制度不断发展完善,提出如下建议:

             进一步深化公益诉讼理念。一是进一步繁荣公益诉讼理论,深化实践探索,加快制度创新,把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新时期生态文明建设重要战略思想转化为生动的司法实践。二是坚持党的领导,接受人大监督,加强与行政机关、法院等的沟通联系,为检察履职创造良好外部环境,提升检察公信力。三是建立良性、积极的监督与被监督关系,建立共同价值追求,共同努力,实现双赢、多赢、共赢,形成公益合力。四是加大公益诉讼普法宣传力度。带动更多社会组织主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成社会公众积极持续向检察机关提供公益诉讼线索。

              进一步完善公益诉讼立法,在不同位阶实现公益诉讼专门立法四步走。一是进一步完善司法解释、出台规范性文件,及时回应实践问题。二是积极推进立法,适时扩大公益诉讼案件范围。通过法律条文确认,在检察机关内部,引入法警等部门力量协助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在检察机关外部,明确行政机关配合义务,赋予检察机关采取刚性调查措施的权力。同时,适时修改环境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单行实体法,为深化公益诉讼制度提供全方位的法律保障。三是努力推进各级人大、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度,支持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四是探索公益诉讼专门立法。在前期司法实践和配套规定运行成熟后,单独制定公益诉讼法。

             强化民事、行政公益诉讼职能,适当拓宽案件管辖范围。一是民事公益诉讼所涉及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与党的十九大提出的美丽中国、健康中国的建设息息相关,是人民群众高度关注的民生领域问题。建议从中央的决策部署和立法本意出发,在坚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下,对民事公益诉讼的范围适当予以拓展。2018年5月1日起实施的英雄烈士保护法规定,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这表明,虽然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范围进行了规定,但这一范围并非绝对,民事诉讼法第55条在案件范围之后亦加了“等”字的表述,为了更加充分地发挥检察机关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职能作用,应当对民事公益诉讼的范围适当予以拓展。具体建议是对消费类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范围予以拓展,不局限于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将严重侵害公共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纳入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范围。二是鼓励检察机关积极探索,继续延伸“公益”内涵,以法律条文的形式逐步拓展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使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古文物保护领域等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得到妥善处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益保护需求。

              健全公益诉讼相关工作制度机制。例如,线索发现移送机制,案件受理机制;案件管辖方面,要立足有效破除地方阻力和干扰,探索指定管辖、提级管辖、多地互涉公益诉讼案件由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法院集中管辖等机制;逐步健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公益诉讼与行政处罚有效衔接、对行政机关履职情况跟踪评判等制度机制。

              加快推进智慧检务。进一步促进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在公益诉讼线索发现和分析、行政执法信息筛查、行刑衔接、法院裁判数据查询等方面的运用,提升调查权运用的科技含量。

        (作者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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