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当前位置:首页>>检察业务>>检察案件信息
        四川省宜宾市廖某贵等3人非法采矿刑事公诉案
        时间:2022-07-0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四川省宜宾市廖某贵等3人非法采矿刑事公诉案

        【关键词】

        非法采矿? 长江采砂? 引导侦查? 先行修复

        【要旨】

        非法开采江砂犯罪多具有作案隐蔽、客观证据相对缺乏、矿产资源损失鉴定难等特点。对公安机关商请介入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通过引导侦查,循线深挖,对犯罪实施精准打击。为避免诉讼时间过长给公共利益造成新的损失,在刑事案件二审阶段,上诉人对履行生态修复赔偿责任无异议且已缴纳赔付款,可在必要时开展环境先行修复。

        【基本案情】

        2015年,四川省宜宾市发布禁令,自当年7月至2019年7月,长江河道宜宾境内91公里江段禁止采砂。2018年3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廖某贵明知上述禁令且未取得采砂许可证,仍伙同被告人吴某军以承建散货码头和港池清淤为掩护,在长江禁采段宜宾港散货码头对面的长江边,非法挖采砂夹石21923.14立方米,价值761851元;伙同被告人鲁某刚在长江禁采段宜宾港散货码头下游长江边,非法挖采泥夹石2119吨和黄沙10966.15吨,价值共计244732.55元。

        【检察履职情况】

        2019年3月29日,长江航运公安局泸州分局(以下简称长航泸州分局)接群众举报,对本案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发现,案发地虽然禁止采砂但属宜宾港在建工程范围,作为工程承包方,廖某贵和鲁某刚挖采泥夹石和黄沙的行为是否属于非法采矿,存在疑问。为此,长航泸州分局商请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翠屏区院)介入侦查。办案检察官通过审查施工合同和图纸,赴现场查看,引导侦查人员从工程项目的时间、案发地点的位置、合同的规定等方面进一步取证,夯实了廖某贵和鲁某刚涉嫌非法采矿犯罪的证据基础。同时,检察官发现不同工人对采挖地点的描述存在细微差异。为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检察官联合侦查人员实地查看,发现廖某贵在散货码头对面另有一个因水位上涨,已被江水淹没的非法采挖点。针对新发现的犯罪事实,检察官提出强化现场指认、固定现场证据等补充侦查意见。鉴于案发地位于长江上游珍稀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翠屏区院建议公安机关开展生物资源以及生态价值损害鉴定,以准确评估行为的危害后果。公安机关采纳了检察机关全部意见。2019年11月,廖某贵、吴某军和鲁某刚迫于压力,向公安机关投案。2020年2月14日,公安机关将廖某贵等3人涉嫌非法采矿案移送翠屏区院审查起诉。经检察机关释法说理,廖某贵等人主动缴纳了矿产资源损失费、生态修复款、专家调查评估等费用,共计101万元;鲁某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7月28日,翠屏区院向翠屏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20年12月29日,翠屏区法院一审判决廖某贵等3人犯非法采矿罪,其中廖某贵、吴某军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鲁某刚情节严重,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三被告人均有自首情节且全额履行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对廖某贵、吴某军减轻处罚,对鲁某刚从轻处罚,分别判处廖某贵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吴某军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鲁某刚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追缴没收廖某贵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廖某贵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鉴于案发已两年,等待二审宣判还需要一段时间,非法采挖砂石在河床上形成的两个大坑凼边坡不稳定,随时可能垮塌,并且坑凼内常有江水倒灌,给附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较大威胁。为防止发生次生灾害,翠屏区院联合法院、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单位召开座谈会,决定对受损河道先予修复回填。与会单位就修复生态方案,形成一致意见,决定参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企业立即修复受损河道,待判决生效后再向施工方支付费用。施工完成后,检察机关、法院对工程验收合格报告进行了审查。经修复,河道的抗冲刷能力得到大大提高,有效确保了航运安全和附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2021年4月12日,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廖某贵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翠屏区院就案件暴露出的问题,分别向沙坪街道办事处、宜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三江新区分局、宜宾市三江新区城乡融合发展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更加重视群众举报,提升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能力;加强日常巡查;制定进一步修复涉案河道生态的方案。三家单位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按要求进行了整改。

        【典型意义】

        近年来,长江河砂价格持续走高,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监管漏洞疯狂盗采砂石,且作案手段和反侦查意识越来越强。实践中,盗采河砂的犯罪案件普遍存在客观证据相对缺乏,证据整体证明力不强,价值鉴定难等问题。检察机关应公安机关商请,介入这类案件的侦查,不仅就案件定性、证据收集等提出意见建议,还在审查中发现证据间的疑点,通过深挖细查,确保了打击犯罪的精准和及时。盗采、滥采长江河砂是对国土资源的严重破坏,不仅影响长江生态,也影响航道安全和防洪安全。为避免公共利益遭受不可恢复的损失,在刑事二审诉讼终结前,赔偿人明确表示对生态损害赔偿没有异议的前提下,检察机关推动有关部门对受损河道先予修复,既有利于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也能避免诉讼时间过长给公共利益造成新的损失。

          工作报告 more
        ·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报告
        ·关于召开警示教育大会的通知
        ·长海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工作报告
        ·2020年度长海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长海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度工作报告
          检察案件信息 more
        ·浙江省嘉兴市嘉某化工原料有限公司、...
        ·重庆市巨某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郑...
        ·四川省宜宾市廖某贵等3人非法采矿刑事...
        ·云南省昆明市马某昆等17人恶势力犯罪...
        ·长海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机构设置
        长海县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设置情况
        长海县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设置情况
        ·院领导介绍
        ·长海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 辽宁省长海县人民检察院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