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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检务公开 > 权利义务告知
        权利义务告知制度
        发布日期:2019-03-25浏览次数:字号:[ ]

        第一条为保障当事人权利,推动“检务公开”的深入,使办案规范化、程序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检察办案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要告知自己的工作单位,告知犯罪嫌疑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权利和义务讯问未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的,还要出示法律所要求的法律文书告知要以口头方式进行,已将有关权利和义务印制成书面材料的,在书面告知的同时,也应当口头告知。告知情况应当在笔录中进行记载。

         

        第三条办案人员在询问证人、被害人时,要出示本人的有关证件和人民检察院的询问通知书,告知证人,被害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应将告知情况记入笔录。

         

        第四条在接受举报人当面举报的时候,办案人员应当将“举报须知”的有关内容告知举报人。

         

        第五条办案人员在采取各种侦查措施和协助执行有关强制措施时,要告知本人的所在单位,出示检察机关的拘留证、搜查证、勘查证等法律文书,使犯罪嫌疑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知悉检察人员的身份,了解执行公务的事由。

         

        第六条依法需要出示、送达的有关诉讼文书如拘留证、搜查证、拘留通知书等,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的时间和法定的要求出示或送达。

         

        第七条办案人员在诉讼活动中要依照法律和本制度履行各项告知制度。对于办案人员严重违反规定,不履行告知义务而影响当事人诉讼权利行使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违法、违纪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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