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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瓦房店检察院在办理一起非法集资诈骗案中发现,刘某某在其公司没有取得银保监局颁发的《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散发广告、在公共场所集会宣传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群体推销其公司的理财项目,并承诺按照存款期限和金额的不同,分别支付年利率8%—12.5%的利息,到期后还本付息。仅一年多时间,刘某某就共非法吸收134名群众存款,金额合计人民币1177万余元,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045万余元。查实后,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被告人刘某某依法提起公诉。最终,被告人刘某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并责令被告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投资人退赔经济损失。
【检察官说法】
一、什么是非法集资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需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
二、当前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件情况看,主要包括债券、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
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6、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7、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投资。
8、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9、以签订商品营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利用传销或者秘密串联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1、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2、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三、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检察官提醒】
希望广大人民群众提高法律意识,增强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自觉警惕和远离“高利润”“快回报”的各种“理财”陷阱,坚决抵制非法集资,避免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