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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爱而来】“把爱带回家”法治云课堂①未成年人保护法之“家庭保护”

        发布日期:2021-02-25访问次数: 字号:[ ]


        近期,为贯彻落实《关于开展“把爱带回家”2021年寒假儿童关爱服务“四送”活动的通知》要求,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强化法治意识,我院小螺号未检工作室以开设“把爱带回家”法治云课堂的方式开展“送法治安全”活动。接下来,小螺号姐姐将分期向学生、老师及家长们详细解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案将于今年6月1日起实施。该法共9章132条,相比之前,在结构上进行了重大调整。即在原有的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四大保护体系基础上,增设了网络保护和政府保护,形成了“六位一体”的未成年人保护新体系。

        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内容充实、规定具体、可操作性强,亮点颇多。如细化了家庭的监护职责,设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未成年人受侵害强制报告制度和教职人员入职犯罪记录查询制度,建立了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等等。

        进一步强化了法律责任,有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的,如父母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公安机关可以予以训诫,并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强制报告义务主体不履行报告义务、相关网络服务平台违反网络保护相关规定等行为,都要受到相应的处罚。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未成年人保护法从家庭、学校、社会、司法、政府和网络六大方面全面提升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治化水平,为未成年人提供了一个更安全、更温馨的成长环境。

        本期课堂涉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法条:

        一、细化父母监护职责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

        (一)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

        (三)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五)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六)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七)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

        (八)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九)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

        (十)其他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三)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参与邪教、迷信活动或者接受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侵害;

        (四)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下同)、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

        (五)放任或者迫使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

        (六)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

        (七)放任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八)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从事国家规定以外的劳动;

        (九)允许、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十)违法处分、侵吞未成年人的财产或者利用未成年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一)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财产权益或者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护义务的行为。

        二、完善委托照护制度

        ★第二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照护。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确定被委托人时,应当综合考虑其道德品质、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与未成年人生活情感上的联系等情况,并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被委托人:

        (一)曾实施性侵害、虐待、遗弃、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有吸毒、酗酒、赌博等恶习;

        (三)曾拒不履行或者长期怠于履行监护、照护职责;

        (四)其他不适宜担任被委托人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将委托照护情况书面告知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幼儿园和实际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加强和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幼儿园的沟通;与未成年人、被委托人至少每周联系和交流一次,了解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心理等情况,并给予未成年人亲情关爱。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接到被委托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幼儿园等关于未成年人心理、行为异常的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干预措施。

        三、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良好的家庭教育不仅能够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是非观念,同时也能在未成年人刚开始出现不良行为时予以纠正。未成年人保护法如同家长监护的指南,促使家长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更好的履行监护职责,让未成年人在健康、安全的环境中快乐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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