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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维护公平正义
        时间:2022-12-1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 非凡十年

        司法为民篇

        维护公平正义

        “我们办的不是案件,是别人的人生。”

        党的十八大以来,检察机关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依法能动履行检察职能,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核心价值追求,加强对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的监督,为人民守住最后的底线。

        通过办案唤醒正当防卫这一沉睡法条,向社会传递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理念;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纸面服刑”“提钱出狱”等问题,创新建立巡回检察制度;努力做强民事检察、行政检察,注重精准监督……

        检察机关坚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深化监督:民行检察全面发展

        强化民行诉讼活动监督

        十九大报告提出的“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要求全国检察机关民行检察工作在更高的政治站位上,深刻理解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目标,探索完善民事行政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的新格局。

        201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内设机构改革,分别单独设厅办理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民事、行政检察力量得到极大加强。

        【民事检察】

        2018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提出民事抗诉3933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4087件。监督、支持法院依法执行,对选择性执行、超范围查封扣押等违法情形提出检察建议23814件。会同最高法制定相关司法解释,监督纠正1484件“假官司”。

        2019年,提出民事抗诉5103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7972件,纠正虚假诉讼3300件。对执行活动中的违法情形提出检察建议23437件。

        2020年,提出民事抗诉4994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9900件。对民事审判中违法送达、违法采取保全措施、适用程序错误等提出检察建议3.3万件,对民事执行活动中的违法情形提出检察建议3.7万件,纠正虚假诉讼10090件。

        2021年至2022年9月,对认为确有错误的民事裁判提出抗诉8707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15965件。以检察建议监督纠正民事审判和执行活动中的违法情形18.9万余件,纠正虚假诉讼15687件。

        【行政检察】

        2018年,全国检察机关对认为确有错误的行政判决、裁定提出抗诉117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90件。重点监督征地拆迁、社会保障等领域的案件。开展行政非诉执行专项监督,监督法院依法审查办理,提出检察建议6528件。

        2019年,对认为确有错误的行政判决、裁定提出抗诉156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83件。

        2020年,对认为确有错误的行政裁判提出抗诉182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198件。对行政审判中违法送达、违反法定审理期限等提出检察建议6067件。对行政执行活动中的违法情形提出检察建议2.5万件。

        2021年至2022年9月,对认为确有错误的行政裁判提出抗诉403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497件,以检察建议监督纠正行政审判和执行活动中的违法情形7.5万余件,有效化解行政争议19341件。

        防止冤错:坚守司法公正底线

        纠正冤假错案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纠正防范冤错案件、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等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检察机关不断提升办案质量和监督品质,切实当好犯罪的追诉者、无辜的保护者、正义的扞卫者和公益的守护者。

        【高层部署】

        ○2014年11月,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从多方面强化对申诉权的保障,健全冤假错案及时纠正机制。

        12月,最高检下发《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发挥律师在防范冤假错案中的作用。

        ○2015年,最高检出台《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下发《关于在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中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关于建立监督纠正重大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通知》。

        ○2017年,最高检出台《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异地审查规定》,明确刑事申诉案件存在“五种情形”的,最高检可指令其他省级检察院异地审查。

        【成效】

        一批重大冤假错案得到纠正。2013年以来,对“张氏叔侄强奸杀人案”“张玉环案”等冤错案件,检察机关坚持疑罪从无、有错必纠,建议改判无罪。对法院再审的聂树斌案、呼格吉勒图案等案件,检察机关重新复核证据、明确提出纠正意见。

        严格规范“减假暂”

        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严格规范“减假暂”防止司法腐败,增强人民群众对依法治国的满意度、对公平正义的获得感,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

        【高层部署】

        ○2014年3月,最高检组织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8月,制定《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

        ○2015年,检察机关加强对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等罪犯异地调监、计分考核、病情鉴定等环节监督;对原县处级和厅局级以上罪犯“减假暂”案件,分别层报省级院和最高检备案审查。

        ○2018年5月,最高检印发《检察机关对监狱实行巡回检察试点工作方案》,开展检察机关对监狱实行巡回检察试点工作。

        ○2019年1月,最高检印发《人民检察院监狱巡回检察规定》和《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工作目录》。7月,在全国全面推开监狱巡回检察。

        ○2021年12月,最高检发布《人民检察院巡回检察工作规定》,为保证国家法律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正确实施提供规范指引。

        【成效】

        2021年,检察机关全面排查1990年以来办理的1100万件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监督纠正3万件,查处徇私舞弊“减假暂”犯罪242人。2022年1月至9月,对“减假暂”执行不当提出纠正4万余人。

        正当防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办案检察官讲述

        是作定罪缓刑还是无罪不诉处理

        近年来,最高检发布了多批正当防卫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及时回应了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追求,有力地增强了人们对“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信心。从宏观上看,这体现了检察机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依法能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宗旨和要求。就我办理周某正当防卫案的微观体会而言,这些案件能够成功办理、取得良好的办案效果,离不开司法改革的各项有力举措。

        本案是夜间发生于农村野外的案件,缺少目击证人、缺乏视频监控,证明案发全过程的直接证据仅有周某的言辞,想要还原基本案情进而作出公正的处理,就必须要对周某供述的真实性和客观性予以科学合理的评价,对案件的事实和情节作出客观公正的认定。

        在办理该案过程中,我们以细致阅卷为基础,通过言词证据与客观性证据印证搭建起案件事实框架。通过调查走访,我们认为不能在事后以正常情况下冷静理性、客观精确的标准对周某作出过于苛刻的要求。

        随着证据事实进一步厘清,谁是谁非越加明显,但是死者为大与法不能向不法让步、谁死谁有理与法不能强人所难等观点与理念之间的矛盾也越发凸显。是沿用陈旧保守但从经验上看可能风险更低的方式把案件作定罪缓刑处理,还是坚持公平正义对周某作无罪不诉处理?

        尽管有不同的意见和观点,但严守广大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办案质量经不经得起历史检验、能不能真正实现“三个效果相统一”是我们始终坚持的共识。

        在向周某宣布不起诉决定后,我们还积极向死者亲属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引导双方当事人亲属通过法律途径提出意见、反映诉求。

        该案被最高检作为正当防卫不捕不诉典型案例发布,得到数百万网友点赞,极大地提振了人们同不法侵害作斗争的信心、鼓舞了妇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勇气,取得了显着的办案效果。

        回望新时代司法改革以来这些年,“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不断深入人心,“三个效果相统一”的办案导向逐渐成为共识,各地检察人员以求极致精神办精品案件的积极性、主动性不断提升,公平正义也因此变得更加可感可知,成为广大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重要来源。

        【案例链接】

        2020年11月27日,最高检发布6起正当防卫不捕不诉典型案例。安徽省枞阳县周某正当防卫不起诉案位列其中,周某在反抗强奸过程中,用农药水箱软管缠绕施暴者颈部,致其死亡,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后认定周某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决定不起诉。

        (讲述人: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方文兵)

        自诉转公诉: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办案检察官讲述

        “公诉”正义之剑斩断“网络暴力”

        如今,网络日益发达,每一个人都有可能与网络暴力“狭路相逢”。在“行政处罚”无法有效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自诉取证又面临诸多困难的情况下,面对网络暴力究竟该如何自处?2020年7月发生在浙江杭州的女子取快递被造谣案给出了强有力的“答案”。这对我们检察机关而言,是一次史无前例的挑战,法治意义“非凡”。

        建议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此案发生前,网络诽谤犯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认定条件没有先例可循。随着事件不断发酵,网络谣言四起,当事人谷某毅然拿起法律武器,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拿到立案通知书,谷某振奋异常,但内心依然忐忑。能顺利判决吗?搜集证据时的各种艰辛历历在目。此后,网络上关于对网络暴力从法律层面施以重拳的呼声也不断高涨,升级的舆论引起了最高检的关注和重视。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理应有所作为。我们认为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而且造谣行为不仅损害了谷某的人格权,经网络特定空间迅速传播,还严重扰乱了网络社会秩序,破坏广大公众安全感,应当认定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应予以公诉追诉。

        于是,在上级检察机关的指导下,2020年12月22日,我们果断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这份检察建议汇聚了四级检察机关的智慧,“首次”明确将恶劣的网络暴力界定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首次”在当事人已经自诉的情形下,依然建议转为公诉程序,由公安机关予以立案调查。

        提起公诉

        三天后,公安机关对郎某、何某涉嫌诽谤案立案侦查。谷某自愿撤回自诉。

        为了保证调查顺利进行,我们提前介入引导侦查。

        整个取证过程持续了近一个月,最后形成案卷18卷、光盘76张。办案民警在深入办理案件、补充证据时,深刻认识到案件确实危害很大,应该由检察机关来公诉。

        2021年1月20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我们依法受理。在审查起诉期间,郎某、何某表示自己法律意识太淡薄,后悔莫及。2月26日,我们将两人以涉嫌诽谤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4月30日,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以诽谤罪分别判处郎某、何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案例链接】

        2020年7月,浙江省杭州市女子谷某下楼取快递时,被郎某偷拍视频,随后,郎某、何某捏造谷某结识快递员并多次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微信聊天记录。郎某后将视频和聊天记录发到网上,造谣“少妇出轨快递小哥”,严重影响了谷某的正常工作、生活。8月,谷某向杭州警方报案,郎、何二人被行政拘留;12月,杭州市余杭区检察院推动该案件从自诉转为公诉。

        (讲述人: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丁灵敏 孔凡宇)

        (文稿统筹:检察日报记者 高扬 操余芳 刘文晖 韩兵 史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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