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至2019年10月期间,高某甲购买死因不明的猪五头,屠宰之后,将猪头、猪蹄出售给生某某,将猪肉用于市场销售。
2019年11月4日,某种猪养殖厂的分娩舍发生火灾,烧死了25头母猪。高某甲以用这些死猪做果树肥料为由,在11月6日、7日,与高某乙、张某某一起分四次将25头死猪运到高某乙家的院内。三人将一部分死猪屠宰后,将较好的肉装入黑色塑料袋中,由张某某运到瓦房店市某冷库保存以备销售。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高某甲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高某乙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生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律规定】
《刑法》第143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一)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
(三)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
(四)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五)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检察官提醒】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近年来,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始终坚持从严打击食品安全相关犯罪,保障百姓舌尖上的安全。本案中,三名被告人专门收购病猪、死猪,屠宰后售卖给工地食堂、小饭馆等,内脏售卖给熟食店进行加工出售,不仅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还危害了群众的身体健康。在此,检察官提醒广大市民,购买食品要选择有食品流通许可证和健康证的正规店铺购买,要仔细查看食品标签,重点查看产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厂名、厂址、保质期、产品标准号等是否规范、齐全,不食用来历不明颜色鲜艳的熟食和冷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