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
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检察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
2014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部分市级与基层人民检察院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
2015年7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
2017年6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正式通过,民诉法第55条和行政诉讼法第25条从立法层面授予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律监督职能,至此,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正式确立。
2018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实施。
201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正式实施,明确赋予检察机关在保护英烈名誉、荣誉方面,具有提起公益诉讼的职权。
检察机关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范围
一、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
生态环境领域主要包括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造成的环境污染案件类型,包括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等;资源保护领域主要包括破坏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林业资源、草原资源等。
二、食品药品安全领域
主要指在食品、药品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等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件。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药品主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
三、国有财产保护领域
主要包括国家所有的各种财产、物资、债权和其他权益。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取得的应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2.基于国家行政权力行使而取得的应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3.国家因政策扶持和社会保障等支出的各项资金;4.由国家已有资产的收益所形成的应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如国有房屋出租收取的租赁费用、国有资产入股的分红等;5.其他类型的国有财产。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
主要是指在国有土地供应、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收、出让土地使用监管等环节存在违法行为,造成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件。常见的类型有以下几种: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流失类;2.土地闲置类;3.违法使用土地类;4.违法审批许可类。
五、英雄烈士人格利益领域
主要是指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