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人类社会已进入网络时代。正如硬币的两面性一样,一方面,互联网以其独有的特质拉进了世界各国的距离,促进了不同国家地区人们之间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交流,改变了人们原有的生活方式、生产方式。另一方面,它在带给人们便捷的同时,又引发一系列严重的社会问题,比如网络违法犯罪等。由于未成年学生是网民所占比重最大的群体,未成年人网络犯罪和未成年人遭受网络违法犯罪侵害的风险日益加剧……
案例一
2022年4月9日,张某某(16周岁)通过扫描其邻居孙某某(17周岁)班级群二维码的方式进入孙某某班级群。进群后,二人共谋采取冒充孙某某班主任老师的方式,在群内发布“收取试卷费328元”的虚假信息,骗取了孙某某所在班级微信群的20位家长支付钱款,共计骗取人民币6560元。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规定: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检察官提醒
同学们,凡是在网络上遇转账、发红包等涉及金钱问题,一定要提高警惕、反复确认信息是否准确,不轻易点击他人发来的不明链接,要求汇款等涉及财务问题时一定要用电话或者其他方式联系本人,避免上当受骗。牢记天上不会掉免费的馅饼。幸福生活是靠努力拼搏获得的,最美的年龄不应被贪念所迷惑,而应为最纯的梦想而奋斗。
案例二
2022年1月20日,黄某某(17周岁)为满足虚荣心,与同学打赌,声称要发布重要信息,1小时内即能浏览3万余次,并谎称自己为某客运公司司机,在网络上发布因某地爆发疫情客车全部停运的虚假信息,引发出行及返程上班的群众恐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对疫情防控工作的正常秩序造成严重干扰。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1条之一【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上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检察官提醒
同学们,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络传播的后果很严重,轻者治安处罚,重者触犯刑法。擅自编造、推送、转发虚假不实消息,给社会造成恐慌,引起严重负面影响的,警方都将依法查处打击。现如今,同学们在使用QQ、微信、微博等社交软件时,转发相关内容时,不要为了一时刺激或者好玩,就转发未经证实的或者明显虚假的或有煽动性内容的文字、图片、视频等,特别是有关疫情的虚假信息,同学们在转发时一定要注意,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案例三
王某(16周岁)系某初中在校学生。平日由于父母忙于生计,对其疏于管教,王某经常登录黄色网站观看淫秽视频。因受淫秽视频的影响,为追求性刺激,在2020年7月的一天下午,王某将正在玩耍的同村6周岁女孩蔡某喊到自家房后的平台上,对其实施了猥亵。最终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7条【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当场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儿童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检察官提醒
同学们,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可以低门槛地接触到网络信息,但网络上有各种思想文化相互游荡,有优秀的主流价值观,也有谣言、颓废文化和淫秽、暴力、迷信等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害信息,希望同学们学会筛选过滤低俗信息,自觉抵制不良信息的侵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