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犯罪嫌疑人蔡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中,经审查,犯罪嫌疑人蔡某系本地居民且在本地有固定住所,无前科,系初犯、偶犯,如能在审查批捕阶段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可排除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能,便无逮捕之必要。
办案检察官积极向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详细讲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其家属表示愿积极配合赔偿返赃,但因价格鉴定等原因,致使本案赔偿款暂时不能直接返还被害人。检察官认为,在犯罪嫌疑人有意愿进行赔偿返赃的情况下,如因涉案赃物价格认定结果不能及时做出等客观原因,导致本案未达成和解并进而对其采取批捕的强制措施,难以达成促进刑事和解、积极修复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的办案效果。后经研究决定,检察机关先对犯罪嫌疑人家属赔偿返赃的钱款进行赔偿保证金提存,将该笔资金及时代存入侦查机关财务专用账户,待涉案赃物价格认定结果做出后,再依法返还给各被害人。检察机关依法对蔡某作出定罪不捕决定,以统筹兼顾强制措施的合理运用和被害人权益的充分保障,逐步形成以个案引导社会形成诚实、守信、良善的社会风气的办案效果。
下一步,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将继续探索推行完善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进而以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提升办案质效、促进能动履职、践行司法为民,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一体贯彻落实到具体个案办理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