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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和区检察院:释法说理收获群众锦旗
        发布日期:2023-01-12浏览次数:字号:[ ]


         


        农户:自己家的树,砍伐售卖,咋还犯法了呢?!

        检察官:砍伐自家树木也要讲“规矩”,否则可能涉嫌违法!

        ……

        近日,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滥伐林木案。考虑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并且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检察机关依法对当事人王某苹、蒋某平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案例回顾:

        2022年9月14日,锦州市太和区团山子村王某苹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也没有向当地村委会、林业部门报备的情况下,将其种植在村集体土地上的30棵杨树私自出售给蒋某平,经其二人协商由蒋某平负责砍伐和运输林木。

        2022年9月15日、16日,蒋某平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和经营手续的情况下,自己驾驶货车并携带油锯将王某苹“出售”的30株杨树砍伐,然后将木材进行运输、销售。几天之后,蒋某平又将村民李某全位于王某苹家杨树周边的17株槐树砍伐后进行销售。

        经林业部门鉴定,王某苹滥伐林木的立木蓄积为20.2279 立方米、株数30株,蒋某平滥伐林木的立木蓄积为22.3181 立方米、株数 47株。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王某苹、蒋某平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检察机关决定对王某苹、蒋某平不起诉。

        在检察官讯问时,两名犯罪嫌疑人表示已经认识到了触犯法律的严重后果,自己已经深刻反省自身错误,对于检察机关的释理说法表示服从与感谢,今后将吸取深刻教训,自觉践行绿色发展理念,为守护绿水青山贡献自己的力量,做知法、守法的好公民,保证对砍伐林木予以补种,并给案件承办检察官送来了感谢锦旗。

        案件发生后,为了推进林业主管部门规范执法,保护森林资源,让太和保持山青水秀的优良环境,太和区检察院及时向林业主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健全林业管理机制、严格林木采伐许可,并加强与林业局、乡(街)林业站等部门的联系,促进森林执法人员履职尽责、严格执法,加大对林木的巡查力度,加强对木材加工行业的监督检查,加大对涉林犯罪的打击力度,始终保持高压势态。同时,组织干警深入辖区乡(街)、林场进行实地调研,以案示警,加强普法宣传,努力提高群众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知晓度,提升百姓的凭证采伐意识,努力实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 的效果,修复了受损的生态环境,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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