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检察院
2022年度部门预算
目 录
第一部分 部门预算公开管理文件
第二部分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部门职责
二、机构设置
第三部分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检察院2022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五部分 2022年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检察院部门预算批复表
一、 收支预算总表
二、 收入预算总表
三、 支出预算总表
四、 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五、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六、 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七、 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九、项目支出预算表
十、支出功能分类预算表
十一、支出经济分类预算表(政府预算)
十二、支出经济分类预算表(部门预算)
十三、债务支出预算表
十四、政府采购支出预算表
十五、政府购买服务支出预算表
十六、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表
十七、部门预算项目(政策)绩效目标表
十八、部门管理专项资金预算表
第一部分 部门预算公开管理文件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检察院预算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预算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提高财政资金分配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辽宁省财
政厅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财办发〔2020〕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财政厅批复的部门预算、政府采购等管理信息。
第三条 部门预算管理的指导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预算法及相关规定,围绕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建立科学、规范、先进的预算管理制度,完善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和监督管理机制,优化财力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实现预算管理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第四条 预算管理的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组织。严格贯彻落实《预算法》,按照《操作规程》的要求和“方向明确、过程可控、结果可查、易于监督”的原则,及时、准确、全面在本部门网站和省政府门户网站设立的“预决算公开”专栏公开本部门预算信息。
(二)提高认识,落实责任。按照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切实履行预算信息公开的责任和义务。本院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内部责任制,确保规范完成部门预算信息公开工作。
(三)把握关切,及时回应。加强社会反应评估和舆情引导,实事求是、准确、全面反映预算信息。高度关注近期社会公众热议的焦点和热点问题,并对公开后的反应进行预判,做好应对预案;公开后,要跟踪舆情,主动引导,及时解疑释惑,避免公众误解。
第二章 公开主体
第五条 我院为省直部门,是本部门预算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负责公开本部门预算信息,并确保信息公开的及时、准确和完整。同时,我院根据财政部门统一工作要求,向财政部门反馈本部门预算信息公开情况。
第三章 公开内容
第六条 预算信息(涉密信息除外)公开内容包括:
一、公开文件:预算信息公开管理文件,即本院预算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
二、公开报表:
(一)单位职责、机构设置、编制现状、年度主要工作任务等情况。
(二)预决算收支情况,辽财指预〔2022〕1号文中所有报表(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公开),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情况、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情况、机关运行经费情况等,涵盖财政拨款收支、非财政拨款收支情况。预算支出公开到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决算基本支出表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
(三)“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总额和分项数额,按照“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分项公开,将“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细化公开到“公务用车购置费”和“公务用车运行费”,并对增减变化的原因进行说明。
(四)政府采购信息,包括政府采购预算总额和分项数额。并公开本部门政府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总体情况。
(五)部门预算绩效信息。按照财政厅对本部门的总体部署,逐步将预算绩效目标随部门预算一并公开。
(六)专项资金,包括专项资金政策、资金分配结果等。
(七)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下列原则处理;同一功能分类款级科目下,大部分项级科目涉密的,仅公开到该款级科目;同一功能分类类级科目下,大部分款级科目涉密的,仅公开到该类级科目;个别功能分类款级科目或项级科目涉密的,除不公开该涉密科目外,同一级次的“其他项目”科目也不公开。
三、文字说明:
(一)部门职责。公开本部门承担的工作范围、工作任务和工作责任。
(二)机构设置。详细公开本部门本级及所属各预算单位名单。
(三)预算收支增减变化。对部门本年度与上年度预算安排情况进行对比分析,简要说明增减变化原因。如为新设立单位,无法进行上下年对比,请做出情况说明。
(四)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说明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安排情况。机关运行经费是指本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五)政府采购情况。公开本部门预算安排政府采购总体情况以及政府采购工程、货物和服务预算分项情况。
(六)“三公”经费预算情况。本部门本年度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三公”经费预算总额及分项数额分别与上年度的预算数进行对比,并说明增减变化原因。
(七)关于国有资产占用情况。本部门应公开年初预算安排车辆购置情况,以及单位价值在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和100万元以上的专用设备购置情况。
(八)关于绩效目标情况。应说明本部门编制整体绩效目标的数量和覆盖率,编制绩效目标的特定目标类项目的数量、金额和覆盖率。
(九)专业名词解释。本部门应结合工作职责,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
第四章 公开时间和形式
省直部门应在财政部门批复2022年部门预算后二十日内,在本部门网站和省政府门户网站设立的“预决算公开”专栏同时公开本部门预算信息,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
第二部分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部门职责
(一)在锦州市太和区区委和锦州市检察院领导下履行职责,接受锦州市太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二)按照管辖范围,负责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对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延长;对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进行监督,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等工作。
(三)按照管辖范围,负责对公安机关等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审查起诉,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对侦查活动实行监督;审查办理第一审公诉案件;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等工作。
(四)按照管辖范围,负责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的执行情况是否合法,进行监督。负责对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活动等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受理被监管人及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的控告、举报和申诉等工作。
(五)按照管辖范围,负责对民事审判活动、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依法提出抗诉。
(六)按照管辖范围,依法受理公民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和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对检察机关管辖的性质不明、难以归口处理的举报线索进行初查;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办理人民检察院负有赔偿义务的刑事赔偿案件等工作。
(七)负责其它应由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检察院承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
纳入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检察院2022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
1.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检察院
第三部分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检察院2022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综合预算收支指标情况
(一)收入预算845.49万元,其中:
1.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799.88万元;
2.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收入0万元;
3.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收入0万元;
4.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0万元;
5.单位资金收入0万元,其中:事业收入0万元,事业单位经营收入0万元,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万元,其他收入0万元;
6.上年结转结余45.61万元,其中上年财政专户管理资金超收收入0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超收收入0万元。
(二)支出预算845.49万元,其中:
1.基本支出641.88万元;
2.项目支出203.61万元。
在支出预算中债务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支出
0万元;政府购买服务支出0万元;纳入预算绩效管理的特定目标类项目共4个,涉及资金158万元。
2022年预算收支比上年增加20.12万元,增减变化的主要原因为新建信息化项目和系统维护服务费并未从当年1号文中发放,项目结转金额增加使得总体增加。
二、部门管理专项资金情况
2022年,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检察院专项资金共0个,涉及资金0万元。
三、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22年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检察院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123.69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29万元,手续费0.02万元,水费1.5万元,电费 14万元,邮电费1.0万元,维修(护)费1万元,委托业务费9.6万元,工会经费6.0万元,其他交通费用30.53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31.04万元。
四、政府采购情况
2022年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检察院安排政府采购预算0万元,具体为货物0万元,服务0万元,工程0万元;预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份额0万元,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0万元。
五、“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22年,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检察院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 “三公”经费预算为15万元,与上年相比无变化。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与上年相比无变化。
2.公务接待费0万元,与上年相比无变化。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15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与上年相比无变化;公务用车运行费15万元,与上年相比无变化),与上年相比无变化。
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
|
| 单位:万元 |
项目 | 金额 |
(2021)年 | 2022年 |
合计 | 15 | 15 |
1.因公出国(境)费 | 0 | 0 |
2.公务接待费 | 0 | 0 |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 15 | 15 |
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 | 0 | 0 |
公务用车运行费 | 15 | 15 |
六、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检察院2022年年初预算购置车辆0台,金额0万元,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的通用设备0台,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的专用设备0台。
七、预算绩效目标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检察院2022年应编制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共1个,实际编制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共1个,编制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数量/应编制绩效目标的数量)为100%。2022年应编制绩效目标的特定目标类项目共4个,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特定目标类项目共4个,涉及资金158万元,编制特定目标类绩效目标的项目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数量/应编制绩效目标的数量)为100%。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一般公共预算:是对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
2.基本支出:是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3.项目支出:指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机关运行经费:是指行政机关及参公单位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办公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5.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使用完毕,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6.“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为执行公务或开展业务活动需要合理开支的接待费用。
7.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院(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8.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院(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9.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院(款)其他检察院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检察院方面的支出。
10.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1.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项):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12.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3.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第五部分 2022年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检察院部门预算批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