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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诉申诉须知
        时间:2018-06-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人民检察院管辖刑事申诉案件范围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等规定,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1.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申诉;

        2.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另有规定的除外;

        3.不服人民法院死刑终审判决、裁定尚未执行的申诉。

        二、人民检察院受理刑事申诉案件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另有规定的除外:

        1.申诉人是原案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2.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范围;

        3.申诉材料齐备。

        申诉人委托律师代理申诉,且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受理。

        三、对下列申诉,人民检察院可以不再立案复查,直接答复申诉人

        1.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或者复查作出决定的;

        2.经省人民检察院复查作出决定,申诉人未提出新的事实或者证据的;

        3.申诉人的合理诉求已经依法处理但仍坚持申诉,所提出的要求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

        4.申诉人反映的问题经调查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或者申诉人反映的问题已经依法处理,申诉人明确表示接受处理意见,又以同一事由重新申诉的;

        5.属于证据不足的案件,已经人民检察院衣依法复查,但限于客观条件,事实仍无法查清,证据仍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要求,申诉人又不能提供新的事实或者证据的;

        6.案件已经两级人民检察院立案复查,且采取公开审查形式复查终结,申诉人没有提出新的充足理由的;

        7.对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经两级人民检察院办理且省级人民检察院已经复查的,如果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人民检察院不再立案复查,但原审被告人可能被宣告无罪或者判决、裁定有其他重大错误可能的除外;

        8.申诉人反映的问题已过诉讼时效、或者反映1979年颁布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实施前的问题,已经作出结论,经省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无复查依据,申诉人仍要求重新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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