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简介
——“检察听证:让公平正义看得见”第二届新时代检察宣传周系列活动之二
2020年10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开发布《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标志着检察听证工作正式从实践探索上升为一项规范化的检察工作制度。
《规定》的内容分为四章,分别规定了检察听证的目的意义和基本原则、听证案件范围和听证形式、听证会参加人、听证会程序以及其他相关事项。
关于检察听证的目的和意义,《规定》明确指出,检察听证是为“促进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落实普法责任,促进矛盾化解”,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组织召开听证会,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听取听证员和其他参加人意见。
听证案件的范围是“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等,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需要当面听取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意见的”。其中,审查逮捕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以及当事人是未成年人案件的听证会一般不公开举行,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的听证会一般公开举行。
听证会参加人包括听证员、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第三人、相关办案人员、证人和鉴定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听证员的条件是年满二十三周岁的中国公民,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受过刑事处罚、被开除公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者有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等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人员不得担任听证员。
听证会的主要程序是:至少提前三日告知听证会参加人案由、听证时间和地点;告知当事人主持听证会的检察官及听证员的姓名、身份;公开听证的,发布听证会公告;会上由承办案件的检察官介绍案件情况和需要听证的问题;当事人及其他参加人就需要听证的问题分别说明情况;听证员向当事人或者其他参加人提问并可以发表意见;当事人发表最后陈述意见。《规定》中明确要求,“听证员的意见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拟不采纳听证员多数意见的,应当向检察长报告并获同意后作出决定”。
最后,《规定》确定召开听证会不得向当事人收费,同时不公开听证应当遵守保密要求,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办案秘密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