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检察院受理控告申诉案件范围
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销案件及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服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应由检察机关负责办理的刑事赔偿案件。
二、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1、刑事申诉应提交的材料
申诉人应提交申诉书、原审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2、民事、行政申诉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诉人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
申请书内容必须写清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其他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负责人、有效联系方式;申请监督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2)身份证明
身份证明包括自然人的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3)相关的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
相关的法律文书包括人民法院在该案件诉讼过程中作出的全部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
(4)相关的证据材料
提供与本案相关的证据材料时应当附证据清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