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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法用“典”】大连开发区检察:学习宣传民法典专栏第36期——网络侵权责任承担
        时间:2022-11-0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甲、乙二人系同事,因工作争执甲对乙不满,写了一份丑化乙的文章发布在丙网站。乙发现后要求丙网站删除文章,丙网站不予理会,致使乙遭受的损害扩大。关于扩大部分的损害责任,应由谁来承担?
            《民法典》第1194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1195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1196条规定:“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及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民法典》第1197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在实践中,作为权利人发现网络侵权行为时,可以向网络平台发出通知,要求平台采取必要措施帮助自己维权。侵权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调查证据以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同时应当保证通知内容的真实性,因错误通知造成其他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将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作为相关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收到权利人的侵权通知后,应及时将该通知转送被控侵权的网络用户,并根据初步的侵权证据和自身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以防侵权行为的损害扩大。若收到相关网络用户未侵权的声明,应当及时将该声明转送权利人,同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权。在合理期限内,若未发现权利人采取了其他维权手段,需及时解除针对相关侵权行为的必要措施。作为相关网络用户,在收到网络服务提供者转发的侵权通知后,若认为自己未侵权,可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出声明,声明内容应包括未侵权初步证据及个人真实信息。
            根据上述条款,网络用户甲利用丙网站提供的网络存储服务,实施侵害乙名誉权的行为,甲应对乙承担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丙在收到权利人乙发出的符合法定要求的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裂链接等必要措施,又无网络用户甲提供的不侵权的反通知,应认定丙网站自此时明知甲侵害乙名誉权,并故意提供帮助行为,成立共同侵权,就扩大的损失,丙网站与甲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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