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欠丙1000元到期无力偿还,乙替甲还款,并对甲说:“这1000元就算送给你了”。甲表示将来一定奉还,事后甲还给乙500元。后来二人交恶,乙要求甲偿还余款500元,甲则以乙曾送自己1000元为由要求乙退回500元。甲、乙二人谁的主张合理?
《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赠与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赠与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从赠与人方面说,需作出自愿将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的意思表示;从受赠人方面说,需表示愿意接受其财产。只有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赠与合同这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才成立。
2.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赠与合同的单务行表现为仅赠与人负有义务,承担无偿将其赠与的财产给予受赠人的义务,受赠人接受赠与财产则属于受赠人的权利,受赠人没有相应的对待给付义务。
因此,甲乙间就1000元成立赠与合同必须经历以下程序:1.乙就赠与合同的主要条款发出要约;2.要约生效后,甲愿意接受赠与的,需作出接受赠与承诺;3.甲的承诺生效时,赠与合同成立。本案中,乙替甲代为清偿1000元的债务,乙对甲享有追偿1000元的债权。乙以“免除”1000元债务的意思向甲作出赠与的要约,但甲拒绝承诺,赠与合同则未成立。因此,甲对乙的1000元债务未免除,甲已清偿500元,还应继续清偿500元,乙的主张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