缅先烈,护英魂,一体化办案以“诉”的形式维护英烈权益
关键词
侵犯英雄烈士名誉权、荣誉权民事公益诉讼起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当庭宣判爱国主义教育一体化办案机制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沈阳市人民检察院在依法审查由沈阳市公安局某分局提请复核的案件过程中,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2021年2月19日23时04分,当事人曾某某在位于沈阳市和平区某房间内,使用手机通过微信群聊辱骂在中印边境冲突中英勇牺牲的我国解放军官兵,发布不当言论亵渎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丑化英雄烈士形象,贬损英雄烈士名誉。曾某某发布不当言论的微信群共有成员229人,其言论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平区人民检察院立即按照沈阳检察机关公益诉讼一体化办案机制要求,将该线索上报沈阳市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侵害英烈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沈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符合民事公益诉讼立案条件,应当作出立案决定。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1年5月27日,沈阳市人民检察院就本案依法作出立案决定,办案人调取了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相关证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可以直接征询英雄烈士等的近亲属的意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通过中国人民解放军乌鲁木齐军事检察院联系到英雄祁某某本人和其他四名烈士的近亲属,当面征询了他们对本案被告人诋毁贬损卫国戎边英雄烈士言行的意见,均表示不提起民事诉讼,同意由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1年7月30日,沈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曾某某侮辱英雄烈士名誉权、荣誉权一案,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第一千条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故沈阳市人民检察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人曾某某在省级以上刊物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2021年9月16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沈阳市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出席庭审,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益诉讼监督员、在校学生受邀旁听庭审。庭审中,经公益诉讼起诉人举证和释法说理,被告人曾某某对检察机关提出的证据及证明事实均无异议,表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十分悔恨,要积极按照检察机关的要求赔礼道歉、消除其不当言论造成的影响。法院当庭宣判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人曾某某在省级以上刊物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被告人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典型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要铭记一切为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作出贡献的英雄们,崇尚英雄,扞卫英雄,学习英雄,关爱英雄。”《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生效后,沈阳检察公益诉讼积极适用该法,针对被告人利用微信群发布不当言论侵害英雄烈士名誉和荣誉的行为,构筑起维护英雄烈士尊严和合法权益的坚实防线。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共同的历史记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诋毁烈士形象是对社会公德的严重挑战,也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侵犯,通过本案的成功办理,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监督手段引导全社会认识对英雄烈士合法权益保护的重要意义,以“诉”的形式维护英雄烈士名誉和荣誉,彰显公益诉讼检察担当。将庭审与公益诉讼宣传、爱国主义教育紧密结合,通过邀请亲历司法实践的方式,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益诉讼监督员和在校学生生动传递正能量,助力形成崇尚、学习、扞卫英雄烈士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