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首页
         
        当前位置:首页>>检察动态>>理论研究
        适用从业禁止全方位规制对未成年人性侵者
        时间:2018-09-2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适用从业禁止全方位规制对未成年人性侵者

           作者:张晨 纪康  来源:检察日报

          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包括对儿童实施的强奸、猥亵等犯罪,从犯罪主体来看,呈现出与特定职业相关的犯罪多发、再犯率高的特点。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在刑法第三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该规定明确规定了从业禁止制度。笔者认为,在适用过程中,对于性侵者应当优先考虑适用从业禁止,但亦应注意对性侵者的人身危险性进行科学考量,同时配合犯罪矫治,以实现对性侵者的全方位规制。

          一是积极适用从业禁止制度。由于特定职业人所从事的职业,赋予了从业者更多的责任和义务,但个别人不但没有履行义务,反而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行为。以个别利用从事教育培训职业便利实施性侵害的犯罪人为例,性侵者将教育培训职业作为自己违法犯罪的工具,不但没有尽到教育培训者应尽的义务,反而利用职业便利,实施性侵害未成年人的行为。对此,完全可以适用从业禁止,从而实现对少年儿童合法权益的保护。

          二是对性侵者的人身危险性进行充分考量。根据刑法的规定,对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的人员适用从业禁止的依据在于惩治犯罪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在这里,责任刑和预防刑都是重要的考量因素。对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来说,预防刑的理念应当是最需要贯彻和执行的。因此,对于性侵者的人身危险性,应当进行充分考量。对此,我国学者也大多认为人身危险性是应当进行评估的,但至于评估的方法,却五花八门。因此,对性侵者的人身危险性考量,应当具有一套更为健全、科学的机制。对于行为人人身危险性的考量阶段,既应当包括犯罪前阶段,还应包括犯罪后阶段。前者是对行为人犯罪行为所表现出的人身危险性,考量范围应当主要包括行为人的基本特征、犯罪动机、犯罪目的、犯罪实施过程的相关情况,并借助这些情况综合考量行为的法益侵害程度以及对法秩序的违反程度,从而为量刑提供依据。后者则是对行为人悔罪态度的度量,包括是否采取道歉、赔偿损失等补救措施,有无自首、立功、坦白、配合调查等行为。在对于上述两个阶段进行综合考量后,才能对性侵者的从业禁止适用提供正确的参照。

          三是从业禁止应当与犯罪矫治并举。由于从业禁止适用时间有限,性侵者很可能再次回到教育培训机构,因而应当通过犯罪矫治弥补从业禁止制度适用上的缺陷。但是在我国当前司法实践中,对于性罪犯的社区矫治几乎处于空白状态,有待采取有效措施,适时推进。

          将从业禁止制度与犯罪矫治加以结合具有相当的优越性。对于性侵罪犯来说,心理、生理方面的缺陷严重影响了他们的自由意志,很多罪犯自己也无法原谅自己的恶行,却因为自身缺陷而再次走上犯罪道路,而必要的矫正措施也有助于帮助他们恢复人格。因此,从业禁止还应当与社区矫治相结合,以更好实现预防与改造的综合效果。

          (作者单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阳光检务
        案件信息查询
        官方微博、微信
        工作报告
        辩护与代理预约
          便民服务
        法律法规
        举报、控告、申诉须知
        检务指南
        大连数字图书馆
          本院介绍 more
        本院概况
        本院概况
        ·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365体育比分_beat365中国_beat365网页登录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