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0年末,陈某某为办理贷款,在网上认识了一个网名“流水贷”的人,对方承诺可以帮助陈某某进行贷款,但同时也需陈某某帮助对方通过银行卡进行转账,并承诺给陈某某“好处费”五百元。

于是,陈某某在对方授意下,通过已有及新办理的三张不同银行的银行卡,帮助对方转账共计入账一百四十多万元人民币。“刚开始不知道,后来感觉不对劲儿了,因为我们两个不认识,我帮助他转账的钱肯定是违法获得的,要不他不会冒着钱被我贪污的风险让我帮着转账,我想其目的就是为了逃避公安机关打击。我为了办理贷款,加上对方答应给我好处费,我就照做了,并且按照对方要求把相关聊天记录都删除了。”
陈某某的违法犯罪行为后被侦查机关依法查处,经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据此对其提出从宽量刑建议并得到法院支持,最终长兴岛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陈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检察官说法:
陈某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法律面前莫贪小利,一些犯罪分子以蝇头小利为诱饵,诱使群众出租、出借、出售本人银行卡、手机卡,并贩卖给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用以实施诈骗,殊不知一旦为这些人蛊惑,涉足“两卡”出租、出借、出售,将成为犯罪“帮凶”,受到法律严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