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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优化检察建议 提升社会治理效能
        时间:2022-10-10  作者: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字号: | |

          检察建议,尤其是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方式,在推动有关部门建章立制、堵塞漏洞、消除隐患,规范执法司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服务保障民生,参与社会治理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但也应当看到,在司法责任制改革、检察职能调整的新形势下,检察建议工作也面临诸如检察建议数量可观但实际效果有待提升,检察建议形式统一但内容有待合理化、精准化等问题。笔者认为,增强检察建议的社会治理作用,可从如下几方面予以改进和完善:

          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检察建议在参与社会治理中发挥的重要作用,提高检察建议社会认知度。首先,要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主动向党委、人大报告贯彻落实最高检系列检察建议工作,积极争取党委、人大对检察工作的支持,进一步提高检察建议办理质量和效率,扩大检察建议的知晓度。其次,对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度高、违法情形具有典型性的事项,在向有关单位制发检察建议的同时,抄送其上级主管部门;对办案中发现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在向涉案单位制发检察建议的同时,抄送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行业自律组织等;涉及违纪违法追责的,抄送纪检监察机关。再次,以落实最高检《行政机关专业人员兼任检察官助理工作办法(试行)》规定,聘请行政机关优秀人员为检察官助理参与业务办理为契机,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并在条件成熟时就检察建议会签文件,形成关于送达、整改、宣传等相应机制,促使检察建议在各个机关和部门的知晓度逐步提升。

          用科学考核方式优化检察建议“质”与“量”的关系,引领制发高质量检察建议。目前,个别办案人员对标考核的数量要求,存在“牵强”制发检察建议并要求被建议单位书面回复的情况。考核指标虽然有所优化,比如回复整改率、评选优秀检察建议等机制,但尚未彻底解决追求数量忽视质量的问题。基于此,可以在以下方面优化考核:首先,在检察建议制发数量方面,应考虑当地总体办案量、经济发展情况匹配度等计算分值,避免盲目追求数量。其次,在检察建议质量方面,应结合《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督促落实统管工作办法》的要求,成立检察建议落实工作分析督导小组,对检察建议落实工作进行经常性督促检查,对落实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定期分析研判,不能仅凭一纸回复评估检察建议的质效。再次,定期或者按照季度、年度评价各院优秀检察建议的数量作为考核加分项,激励检察官能动制发高质量检察建议。

          加强调查核实,提高检察建议的精准度和可操作性。检察建议,尤其是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作为一种辅助性监督手段,是因为在履职中发现被建议单位存在机制漏洞或者不足等前提下发挥作用。所以,检察建议提出的问题要紧扣被建议单位的职能和社会治理发展实际。问题提得不准,检察建议的效果就会打折扣。基于此,为保证建议事项所依据的事实清楚准确,就要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且要加强与被建议单位的沟通交流。加强对被建议单位职责、机制运作、队伍管理等与案件相关方面的调研、分析和总结,找准症结,增强说服力,做到精准监督。在具体建议方面,注重把握既有原则,又要有具体可操作的建议性做法,让被建议单位能够结合本职愿为、能为,切实发挥检察建议的功用。

          规范送达程序,突出宣告送达方式的社会效应。按照《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的规定,检察建议可书面送达,也可现场宣告送达。笔者认为,在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公开情况下,加强宣告送达方式的运用。宣告送达方式具有一定的严肃性和公开性,通过在特定场所向被建议单位当面宣读检察建议并进行示证、说理,同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特邀检察员、人民监督员等共同参与,有利于强化被建议单位及其上级单位重视程度,有利于被建议单位接受和采纳检察建议。但要注意,宣告送达应当商请被建议单位同意,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特约检察员、人民监督员等第三方人员参加的,应当事先告知被建议单位。在提升监督“刚性”的同时,尊重被建议单位的工作主导性。

          (作者为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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