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负责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接待工作,负责接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检察院提交的有关申请、要求及提交的相关材料,并及时移送相关办案部门或者与相关办案部门协调、联系,具体业务由办案部门负责办理。
二、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大厅设置专门的律师、诉讼代理人接待区(室),接待及阅卷等工作应当在接待区(室)进行。
三、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接待应当提供《律师执业证书》、《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并填写《律师、诉讼代理人接待登记表》。
四、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接待工作主要内容:申请阅卷、申请会见、申请通信、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材料、申请自行收集证据材料、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申请案件信息查询、要求听取意见、提供证据材料等事项。
五、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接待工作主要流程:
1、申请验证。对申请办理业务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查验核实其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等。
2、登记信息。及时登记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基本信息和申请接待的相关事项。
3、联系协调。及时联系相关办案部门并移送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交的申请事项与材料,确定接待时间、安排接待场所并及时回复。
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人民检察院及其相关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相关诉讼权利的,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接待工作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