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工作是政治性极强的业务工作,也是业务性极强的政治工作。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开展工作必须要将政治与业务有机融合。为此,各地检察机关进行了一些有益探索,如湖北省检察院在全省检察机关部署开展“以政治说办案、讲工作”活动,不断提升检察工作品质。甘肃省检察院在专题业务培训中设置习近平法治思想课程与党史学习教育现场教学活动等,贯彻政治与业务相融合工作要求。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可能仍存在一些把政治和业务割裂开来、对立起来的错误认识和做法。对此,有的是因为认识不够到位,更多的可能还是因为缺少方式方法。
笔者认为,司法政策理念是一个很好的“切入口”和“链接点”。司法政策代表国家层面的要求,连接法律与政治、中心任务与司法办案,有利于促进案件办理的“三个效果”有机统一,如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等。司法理念作为司法办案理念引领的系统表达,与时下的社会需求与政治要求也存在着密切的关联,一般而言代表着主流的价值取向,如双赢多赢共赢、诉前实现维护公益目的是最佳司法状态、能动司法检察理念等。
司法政策理念不是空洞的,而是实实在在的。如果能够真正将司法政策理念切实贯彻到工作中去,就能够很好地实现政治与业务有机融合。但是,司法政策理念同时又具有抽象性的特点,让其在司法办案中切实发挥作用需要有“有形载体”和“制度通道”,要让一线办案人员真正“看得到”、切身“感受得到”。
如何“看得到”?重在将司法政策理念“外化于行”。有的一线办案人员往往忙于日常办案,更多思考的是如何于法有据地快速办结案件,而对于司法政策理念要求有时顾及不够。此时,就需要发挥“有形载体”的指引作用。如,有的地方探索将“四大检察”“十大业务”案件办理中需要关注的司法政策理念所要求的要素制作成“思维导图”,供一线办案人员参考。如,针对刑事案件具体情况,及时提醒办案人员是否作出不捕、不诉以及依职权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开展涉案企业合规、司法救助等;民事检察案件、行政检察案件中是否需要开展公开听证、如何从个案中发现类案线索等;公益诉讼检察案件中是否可以进行诉前磋商,等等,制成相关“思维导图”。在信息化条件下,还可以考虑在检察业务应用系统中设置动态模块,将上述要素嵌入其中,以拓宽办案人员视野,及时提醒办案人员考虑将司法政策理念切实贯彻到办案实践中。
如何“感受得到”?主要靠案件质量评查和业绩考核评价。对于司法政策理念在具体办案中贯彻落实情况,应当及时开展专项评查、重点评查。如,可以对逮捕、起诉案件开展阶段性评查,看是否存在可以不捕的捕了、可以不诉的诉了等情况,并适时将相关情况予以通报,倒逼一线办案人员将相关工作要求放在心上。还可以充分发挥业绩考核评价的“指挥棒”“风向标”“推进器”作用。考核不能为了考而考,必须始终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突出“履职创新”,充分发挥考核对队伍建设、业务建设的激励作用。因此,可以将能够推动党中央关于司法、检察工作重要决策部署落实的因素反映在考核评价指标当中,引导办案人员在履职时更加积极能动地予以贯彻落实。
(来源:正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