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机关按“归口办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统一受理来信来访者反映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控告(含举报)、申诉,自首案件,并为来访者提供法律咨询,进行法制宣传。
二、来访人员要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政策,在法律、法令、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正确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任何人不得有超越法律、法令、政策的特权。
三、来访人员必须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歪曲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违者要追究法律责任。
四、来访人员必须自觉维护检察机关的工作秩序,听从接待人员的安排,提倡文明上访,讲究礼貌。对大声喧哗、妨害公务,无理取闹者进行批评教育或按国务院规定处理。
五、来访人员要自觉地保持室内卫生,不准随地吐痰,禁止在室内吸烟,禁止携带录音、录像设备。
六、来访人员的食宿等一切费用均由来访者本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