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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公告
        2017年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机关择优选调司法行政人员简章
        时间:2017-09-0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省检察院决定择优选调一批司法行政人员,简章发布如下。

          一、择优选调职位、人数和岗位

          (一)择优选调职位

          此次择优选调司法行政人员职位为副处级及其以下。

          (二)择优选调人数

          根据省检察院机关人员编制及职位空缺情况,此次择优选调司法行政人员为22人。

          (三)择优选调岗位

          政工党务岗位10名

          办公室文字综合岗位2名

          法律政策研究室岗位2名

          办公室检察档案岗位1名

          检察新闻宣传岗位2名

          财务岗位3名

          监察岗位2名

          二、择优选调范围及资格条件

          (一)择优选调范围

          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不含参公单位)中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且在编在岗的公务员。

          尚在试用期内和未满规定服务年限的不在择优选调之列。

          (二)择优选调资格条件

          择优选调人员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较强的文字综合能力,品行端正,实绩突出,热爱检察行政工作。

          2.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3.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

          4.级别为副处级及其以下公务员;历年公务员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

          5.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岗位特殊需要的可放宽至40周岁(1977年8月31日以后出生)。

          6.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择优选调岗位条件

          每人限报1个岗位。

          1.政工党务岗位、办公室综合文字岗位、法律政策研究室岗位、监察岗位,应有文字综合工作岗位3年以上经历。

          2.办公室检察档案岗位,具有档案工作经历优先。

          3.检察新闻宣传岗位,应具有新闻学类或中国语言文学类专业学历,有新闻采写、编辑工作经历。

          4.财务岗位,应具有会计或审计专业学历,有2年以上财务或审计工作经历。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择优选调,一经发现取消选调资格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3.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4.提供资料弄虚作假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择优选调程序

          (一)现场报名。报名须经所在单位同意盖章,并填写《省检察院机关择优选调司法行政人员申报表》(附后),现场报名。报名时间为2017年9月5日至15日,每天上午9时至下午16时(中午不休息)。报名地点:金剑大厦(国家检察官学院辽宁分院,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8号)1015房间。报名咨询电话024-86686673、86686150。

          报名者应携带以下资料:

          1.经所在单位同意并盖章的《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择优选调司法行政人员申报表》(可复印或通过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网站下载)。

          2.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身份证。

          4.工作证。

          5.个人1寸照片2张。

          (二)资格审查。省检察院负责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将资格审查贯穿于本次择优选调工作全过程。

          岗位开考比例不低于1:3,未达到比例的,视情况相应减少选调岗位并通知考生。考生可在规定时间内改报其他岗位。

          (三)笔试。笔试采取闭卷方式进行,笔试时间为180分钟,满分为100分。命题为公文写作,主要测试政策理论水平、综合分析能力及文字综合能力等。

          领取准考证时间:2017年9月20日至22日,上午9时至下午4时。

          领取准考证地点:金剑大厦1015房间。

          笔试时间:2017年9月23日上午9:00-12:00。

          笔试地点:见准考证。

          报考人员应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参加考试须携带准考证和本人身份证。

          (四)面试。笔试结束后,按选调岗位1:3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员。如本人自愿放弃面试的,将按笔试成绩依次进行递补。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主要测试综合分析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应变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等,满分100分。每位考生面试时间为15分钟。

          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五)组织考察。按照笔试、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计算综合成绩进入考察范围;实行差额考察,按照报考岗位1:2的比例确定考察人选。但人选的笔试面试成绩不带入考察环节,考察人选排名不分先后。

          考察工作由省检察院负责实施。对考察人选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质、能力水平、工作实绩、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情况进行全面考察,并对其是否符合报考资格条件进行复审。

          (六)体检。考察结束后,省检察院组织入围人选进行体检。体检不合格或出现空缺的,将视考察情况依次递补。

          (七)公示和办理调入手续。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择优提出选调人员名单,报省委组织部审核后,在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对没有问题的,按有关程序办理调动手续。

          四、有关待遇

          根据中央司法体制改革有关精神,检察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司法行政人员工资收入在实际操作中按司法辅助人员高于当地其他公务员20%的政策办理。

          附件:《省检察院机关择优选调司法行政人员申报表》。

          

        省检察院择优选调司法行政人员申报表

         

         

         

         

        出生年月

         

        照片

         

         

         

         

        婚姻状况

         

         

         

         

        参加工

        作时间

         

        健康状况

         

        固定

        电话

         

        手机

         

        身份证号

         

         

         

         

        全日制

         

         

        毕业院校系及专业

         

         

         

         

        毕业院校系及专业

         

        申报择优选调岗位

         

        现工作单位及职务

         

        任现职时间

         

        是否通过司法考试

         

         

         

         

         

         

         

         

         

         

                           

         

         

        年度

        考核

        结果(3)

         

        称 谓

         

        年龄

        政 治

        面 貌

        工 作 单 位 及 职 务

        配偶

         

         

         

         

        子女

         

         

         

         

        父亲

         

         

         

         

        母亲

         

         

         

         

         

         

         

         

         

        所在单位意见

         

         

         

                                                          单位(盖章)

                                        

                                                                 

        省检察院意见

        审核人签字:

         

         

                                                人事部门(盖章)